<%@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河北省巨鹿县银花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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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巨鹿县银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巨鹿县银花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在全县范围内由县委政府牵头和爱好特色种植的农民,自愿联合起来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组织会员发展银花种植和深加工产业,会员之间从事技术交流、信息沟通、产品开发,统一销售会员生产的银花,带动全县农民增收致富。本协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巨鹿县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巨鹿县民政局。协会一切活动要接受县科协、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巨鹿县前堤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对会员开展技术指导;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三)为会员统一购买急需的生产资料;
(四)销售会员生产的金银花。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人员以个人名义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科协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科协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县科协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自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本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县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县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科协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2年3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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